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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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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31条
2016-9-5 16:39:04
以色列第31条
2016-9-5 16:37:15
伊拉克第31条
2016-9-5 16:35:12
印度尼西亚第31条
扣押、被冻结和被没收财产没有实施全面管理
2016-9-5 16:32:19
洪都拉斯第31条
2016-9-5 16:30:12
匈牙利第31条
2016-9-5 16:28:28
危地马拉第31条
2016-9-5 16:23:14
希腊第31条
2016-9-5 16:21:05
加纳第31条
2016-9-5 16:15:59
格鲁吉亚第31条
2016-9-5 16:13:30
加蓬第31条
2016-9-5 16:10:50
芬兰第31条
2016-9-5 16:08:33
法国第31条
可以扣押或没收从犯罪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收益,不论其性质如何。若被没收的物件以前未被查获或无法出示,则可责令进行等值没收。
2016-9-5 16:06:03
斐济第31条
2016-9-5 16:03:34
爱沙尼亚第31条
2016-9-5 15:56:10
埃及第31条
2016-9-5 15:53:35
埃塞俄比亚第31条
2016-9-5 15:51:43
萨尔瓦多第31条
2016-9-5 15:49:32
多米尼加共和国第31条
2016-9-5 15:46:40
多米尼克第31条
2016-9-5 15: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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