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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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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31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6-25 20:57:31 人气:14 评论:0

    几内亚现已确立全面的没收制度( 《新刑法典》第 64 条)。在腐败案件中, 没收属于任择措施, 仅适用于用于实施或打算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和犯罪所得( 《法典》第 781 条)。而在洗钱案件中, 没收可适用于《公约》规定的所有情形( 《反洗钱法》第 43 条)。 
   《反腐败法》草案规定,与腐败犯罪有关的财产以及有助查明所涉财产的任何物品一律应予扣押和冻结( 第 111 条)。调查法官可下令采取任何可能需要的冻结、扣押和临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第 168 条)。《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负责管理和追回被扣押和没收资产的机构( 第 964 条及以下各条)。但在访问该国期间, 该机构尚未开始运作。 
   《反洗钱法》规定, 在洗钱案件中, 直接或间接属于被判有罪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所有财产一律应予没收( 第 43.2 条)。应予没收之财产的持有人应证明该财产的来源合法, 或者证明其不知道该财产的来源非法( 第 43.1 条)。 
   该国法律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亦有涉及( 《新刑事诉讼法》第 948 条和《反洗钱法》第 41(9)条), 但并不全面。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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