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1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6-25 20:54:08 人气:9 评论:0

       已建立全面的没收制度(《刑法典》第 21 条)。对洗钱案件的没收问题做出了规定(《刑法典》第 201 条和《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第 118 和 127 条),但对腐败案件未作规定。 
   调查法官可以下令搜查和扣押财产(《刑事诉讼法》第 64 条)。《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第 104 条对扣押和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产以及扣押便于查明该财产的任何物品问题做出了规定。 国家金融调查局有权对可疑交易暂停 48 小时,以便将该事项移送检察官处理,由检察官对冻结问题作出决定(《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第 74 条)。 
   中非共和国没有机构专门负责管理被冻结、被扣押或被没收的财产。 
   有关洗钱,《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 规定没收被定罪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包括有合法来源的财产(第 118 条),以及强制没收犯罪所得,包括由犯罪所得产生的财产和收入,或从合法来源获得但与上述所得相混的财产(第 130 条)。 
   洗钱罪的犯罪人必须证明本人不知道将被没收的所得来源非法(《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第 130 条) 
   任何善意行事声称自己对被扣押物品享有恢复原状权利的人,可向调查法官提出权利主张(《刑事诉讼法》第 64 条最后一款)。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