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52 条规定:没收犯罪人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已经或计划以任何方式用于实施犯罪的设备、工具及其他手段;没收犯罪人向他人转移的财产,前提是接收财产的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财产系犯罪所得;没收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洗钱犯罪所得产生的任何利润(利益);没收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财产,前提是此类犯罪所得已经混入通过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刑法》第 52 条还规定,若某项财产因已被使用或售出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没收,可以没收与该项财产等价的钱款。只能对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犯罪处以没收,因此并不包括所有腐败罪,因为一些腐败罪仅被视作中等严重的犯罪。
没有立法保护善意获得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的第三方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 119、 119-1、 142 和 248 条规定了由检察官下令或由调查员经检察官授权后下令进行的财产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 119、 119-1、 142 和 248 条对所扣押财产的管理做了部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