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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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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5-22 19:51:26 人气:25 评论:0

     《刑事诉讼法》第 13 条确立海地法院对海地境内发生的所有犯罪具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 56 7 条规定,如国外犯罪危害海地国家安全或犯罪的对象是海 地国民,海地法院可审判在国外犯罪的海地国民、外国人及其共犯。海地未确立对下述犯罪的管辖权:发生在悬挂海地国旗的船只或在海地注册的航空器上的犯罪,惯常居所在海地的无国籍人士的犯罪,或发生在国外的洗钱预备行为。

       1912 12 4 日《引渡逃犯法》第 4 条规定海地不得引渡受本国法院管辖的国民。海地可与针对同一行为开展调查、诉讼或司法程序的其他国家一起协调其行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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