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6-25 19:15:31 人气:4 评论:0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起诉的时效期,重罪时效期为 10 年(第 7 条)、 普通罪行的时效期为 3 年(第 8 条)。鉴于洗钱罪和腐败罪是普通罪,这些罪行的时效期是 3年。调查行动或刑事诉讼一经启动,时效期便暂停。《刑事诉讼法》 未涉及当罪犯逃避司法处置时暂停计算时效期事宜。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