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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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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实施《公约》第31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1 19:04:35 人气:10 评论:0

     第 660 号令第 65 条和《 2005 年法案》第 45 条规定,应没收和扣押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及已混入或转化成其他财产的财产、设备和工具。可在未进行刑事定罪前没收和扣押财产(第 660 号令,第 65 和 36 条)。第 660 号令第 56 条规定了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 660 号令第 85 条、《 2005 年法案》第 45 条和《民法典》第 1165 条保障了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和第 92 至 100 条规定了辨认、追查、冻结和(或)扣押资产的机制。如果被告或嫌疑人在调查或审判结束前死亡,法院可继续进行民事诉讼,以确保将资产返还善意第三方(第 660 号令,第 87 条)。
       冻结和没收的资产由根据 2014 年 4 月 16 日第 2014-220 号法令建立的非法资产追回和管理机构管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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