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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实施《公约》第31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1 18:48:00 人气:12 评论:0

       没收(《综合刑事法典》第 69 71 条)适用于犯罪收益和犯罪所使用的工具,但不适用于意图用于犯罪的工具。对财产可予以扣押(《法典》第 549 557 条)。
        扣押和没收的财产由司法保存机关管理(《综合刑事法典》第 314 316 条),但洗钱案件除外,在这类案件中,相关财产由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委员会管理(预防、侦查和根除洗钱及资助犯罪行为法令,一般条文)。
      没收取决于相关物品或项目。对于已执行的判刑,包括就洗钱犯罪规定的刑期,如果相关财产无法没收,则法院将下令没收属于被定罪人的对等价值的任何其他财产(《综合刑事法典》第 69 条)。
       对转换或转为其他财产的犯罪收益可加以没收(《综合刑事法典》第 69(2)(c)条),如同与合法来源所获财产混合的收益,但价值不得超出混合收益的评估价值(《法典》第 69(2)(d)条),对来自于通过刑事犯罪所获财产或刑事犯罪所得收益的收入或其他好处均可加以没收(《法典》第 69(2)(e)条)。凡这类财产无法没收的,法院下令缴付相同价值的罚款。
         厄瓜多尔法律不要求犯罪人证明所涉犯罪收益的合法来源。
         扣押和没收财产(没收法人财产除外)(《综合刑事法典》第 71 条)和适时销毁犯罪收益和犯罪所用工具(《法典》第 69(3)条)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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