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第 660 号令第 65 条和《 2005 年法案》第 45 条规定,应没收和扣押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及已混入或转化成其他财产的财产、设备和工具。可在未进行刑事定罪前没收和扣押财产(第 660 号令,第 65 和 36 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