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关于没收犯罪所得的法律框架( 《刑法》第 75-77a 条)与《公约》的相应条款相比范围较广,但识别、追踪、冻结或扣押犯罪所得载于《司法行政法》第804 条。
被扣押财产的管理属于警方职责,受关于警方对被扣押或储蓄的资金或债券的管理的 1952 年 5 月 13 日第 94 号通告管辖。在丹麦主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特别的资产管理部门,因而警方要为每个案件寻求不同的临时解决办法。这是令人关切的,因为警察机关在争取制定适当措施和条件保存和管理被扣押资产方面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
《刑法》第 76a 条所规定的没收允许举证责任倒置,因而扩大了没收犯罪所得的可能性,但这仅针对某人被认定犯有通常产生巨额所得的十分严重的刑事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