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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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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实施《公约》第31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1 18:38:29 人气:12 评论:0

        《刑法》第 42 条和 43 条之二/之三对直接没收犯罪所得以及没收与犯罪所得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价值没收”)作出了规定。这些条款还涵盖了没收工具以及被转化、转变成其他财产或与其他财产混合在一起的犯罪标的和犯罪所得。所有没收必须以过往定罪作为依据,并被视为是一种处罚。《 2014 年 2 月 11 日加快实行罚款和补偿审判费用法》对追查资产作出了规定,追查资产的目的是在判刑前和判刑后没收资产(例如用来支付未偿付的没收财产、罚金和审判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 35 条之二和 35 条之三对扣押程序作出了规定。司法机关内部成立了没收和扣押中央办公室,是负责执行没收令和管理扣押资产的主要公共机构。然而,目前没有关于没收资产的可靠的中央数据库,因此尚不可获得关于总体没收情况的统计数字和数据。比利时司法部正在研发一个计算机会计系统。
          一旦有人被判定犯有腐败罪行,则会通过分割举证责任来实行延伸性没收( 《刑法》第 43 条之四)。第三方可依法实行没收,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刑法》第 44 条和 43 条之二以及《民法》第 1382 和 1383 条保护善意第三方要求获得补偿和损害赔偿的权利。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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