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比利时实施《公约》第31条
《刑法》第 42 条和 43 条之二/之三对直接没收犯罪所得以及没收与犯罪所得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价值没收”)作出了规定。这些条款还涵盖了没收工具以及被转化、转变成其他财产或与其他财产混合在一起的犯罪标的和犯罪所得。所有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5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