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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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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30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0 21:27:07 人气:6 评论:0

     根据《刑法》和《反腐败法》,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及罪犯的责任轻重程度施以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根据上述因素判刑时   拥有自由裁量权。某些加刑和减刑因素可以适用。
       虽然某些职能性豁免在缅甸适用,特别是适用于忠于职守的司法人员、反腐败委员会成员和议员,但缅甸报告称,这些豁免并未对腐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造成障碍。只有经议会议长批准,并且在议会正在召开会议时,方可取消议会成员豁免。
       总检察长办公室、反腐败委员会、特别调查局以及其他相关执法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广泛行使自由裁量权。缅甸采用酌情起诉制度。反腐败委员会就腐败案件的起诉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寻求法律咨询,随后向法院立案以供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程序,用以确定被指控刑事犯罪的人员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有资格获得保释。《公约》规定的犯罪大多数不可保释。仅有极小可能予以早释或假释。
         根据《公务员规则》第 177 条,被指控刑事犯罪(包括腐败)的公务员可视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及侦查结果予以撤职、停职或调职。此外,第 210 条第 5 款规定,被刑事定罪的人员可被开除,并且不可重新申请公职。国有企业职员视为公务员。无论刑事侦查或起诉的结果如何,均可对公职人员采取纪律程序。《联邦司法法》规定,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是缅甸执法的一大主要原则。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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