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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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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实施《公约》第30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0 21:22:23 人气:9 评论:0

       《刑法典》的若干条款按犯罪的性质或严重性规定了犯罪的分类、犯罪的严重性等级划分( 《刑法典》第 21 条)、对每项犯罪行为的具体制裁范围(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减轻处罚和免于没收的理由、加重情节的因素和例外。没有如何判刑的准则。
       法律豁免和司法特权的范围对于案件的有效侦查和起诉看来没有构成不适当的障碍。《宪法》第 14(6)条规定了国会议员的豁免权,必须取消豁免权才可以对他们进行起诉。对国会议员采取调查措施不需要取消豁免权。关于取消豁免权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国民议会正在开会时,有一定的议会程序。《宪法》第 14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629-634 条规定了政府高级官员和司法机关某些成员的司法管辖权特权。
          喀麦隆遵循酌情起诉的原则。可以针对不起诉和裁定提出上述,在腐败问题上,已经有这类案件。虽然提出起诉有司法部公布的《通告》,但没有相关的措施确保不会滥用酌情起诉权。
         关于在审前或上诉前释放的裁定,所实行的措施考虑到需要确保被告出席随后的刑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 218 和 222 条)。
         有条件释放的批准条件受到部分管理。《刑事诉讼法》第 693 条规定了有条件释放的批准条件,但没有提及相关罪行的严重性。
         对于公职官员,可以在完成调查措施之前最长停职三个月。但是,没有规定在调查期间取消其职务。
         在被宣判犯有刑事罪行的时候,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这一点在《刑法典》第 30、31 和 184(4)条中作了规定。所述的关于取消公职和开除的措施,也适用于完全国有或国家参股的公司。
         被宣判犯有腐败罪行的人员,其重归社会由喀麦隆管教当局通过各种服务和活动予以支持。但是,并没有确立一项全面的囚犯重返社会政策或方案。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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