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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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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实施《公约》第30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0 21:30:22 人气:8 评论:0

      主刑和附加刑通常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然而,对个人和法人洗钱行为的经济处罚(分别为 200 万克瓦查(约 2,788 美元)和 13,940 美元)不够充分。在国家访问前,量刑准则的制定工作已经开展了五年多。
       马拉维已在豁免权与侦查、起诉和审判犯罪的可能性之间达成了适当平衡。仅马拉维总统在其任期内享有刑事豁免权(《宪法》第 91 条)。在审议期间,一名前总统正接受调查。马拉维还规定某些公职人员享有职能豁免权。(例如,与议员相关的《宪法》第 60 条,以及针对反腐败局和金融情报机构官员的《反腐败法》第 22 节和《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23 节)。
      经检察署长同意,反腐败局可起诉《反腐败法》第四部分规定的犯罪行为,此类起诉不可被不合理地驳回,并受到保护(《反腐败法》第 42 节)。《反腐败法》第 10 节授权反腐败局在检察署长的指示下,起诉该法案规定的犯罪行为。检察署长对提起和撤回诉讼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宪法》第 99 条,《刑事诉讼和证据法》第 76 至 82 节)。尽管未制定起诉准则,但是检察官和检察署长受行为准则的制约。
       《保释(准则)法》规定了保释的条件,即考虑是否有必要保释,以确保被告出席刑事诉讼。
        《监狱法》规定了减刑的可能性(第 107 节)。马拉维已进一步成立了总统赦免委员会,用以向总统推荐可获假释的被定罪者。
        马拉维《公职条例》规定,禁止任用被指控犯罪的公职人员(《条例》第 3:110条)。根据涉嫌实施的犯罪情况,被指控犯罪的公职人员可被撤职或带全薪、半薪或无薪停职。若该公职人员被判无罪,将重新安排其职责,并给予补偿。
       《反腐败法》第 40 节规定,禁止被判处腐败犯罪者担任公职,包括在国有企业担任公职。
        《监狱法》促进了被判处刑事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第十一部分)。马拉维监狱部门负责实施相应的规定,并促进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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