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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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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27:38 人气:7 评论:0

   依照《公约》的规定,2003 年12 月10 日关于支持打击恐怖主义和禁止洗钱国际努力的第2003-75 号法第62 条将清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于上游犯罪人的洗钱行为(清洗自有利润或“自我洗钱”)和第三方实施的该等行为,本条未予区分。
   任何犯罪或违法行为均可构成洗钱背后原由的犯罪,即使这一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也适用有关洗钱的规定。
  《刑法》关于参与犯罪(第32 条)、共谋犯罪(第131 和132 条)和犯罪未遂(第59 条)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洗钱罪。
   突尼斯尚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其洗钱立法文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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