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282 条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第282(1)条专门将“向国外转移”犯罪所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土耳其主管机关指出,国内转移犯罪所得为禁止“以各种方式处理此类所得”所涵盖,这一点也载于第282(1)条。就购买、获得、占有或使用犯罪所得而言(第282(2)条),犯罪主体限于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
《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㈡项的各项要求通过《刑法典》的一般性条款得到实施(《刑法典》第3(1、2)条、第40(1、2、3)条、第38(1、2)条、第39(1、2)条和第40(1、2、3)条)。犯罪未遂为《刑法典》第35 条所涵盖。
上游犯罪的起点是六个月监禁,涵盖《刑法典》中与实施《公约》有关的所有犯罪。
关于对土耳其之外上游犯罪的管辖权,适用两国共认犯罪要求。
自我洗钱可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