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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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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26:18 人气:6 评论:0

    2000 年犯罪收益法第43 至46 节述及犯罪和预防方面的洗钱问题,并且涵盖与窝赃、处理、转让、转移和隐藏犯罪收益有关的所有方面。未遂和阴谋犯罪通过普通法加以处理。
   洗钱定罪可能导致五至十年的判刑,并且有组织犯罪集团或个人使用由本人专业活动提供的设施实施犯罪将导致十至二十年的加重处罚。此外,所有洗钱所得资金均可在适当考虑到第三方善意权利的前提下加以没收和充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上游犯罪包括了所有可予起诉的犯罪以及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只要这类犯罪构成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可予起诉的犯罪。因此,1987 年预防腐败行为法令中的所有腐败犯罪均可作为上游犯罪。一人可因为洗钱和基本犯罪而被加以定罪。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13 年9 月2 日正式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其洗钱法规的副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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