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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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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群岛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23:51 人气:4 评论:0

    2010 年《洗钱和犯罪所得(修正)法》第17 条规定,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确信或怀疑全部或部分财产或收益是实施刑事犯罪而获得或源于该犯罪行为,从而转换、转移、获取、占有、使用、隐瞒或掩饰该财产或收益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转移或所有权的,属于犯罪。该法第17(4)条规定,实施未遂、便利、协助和教唆、共谋、劝诱、唆使或煽动他人洗钱的,属于犯罪,与洗钱者同罪。该法并未指定上游犯罪,但适用于所有犯罪所得。无需证明实施了哪种犯罪。所罗门群岛报告称,该法还适用于在所罗门群岛境外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条件是该行为属于双重犯罪。
    洗钱罪最长判处10 年监禁,并处罚金,无论违法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该法第17 条明文规定,违法者可同时被判处洗钱罪和上游犯罪。
    所罗门群岛正在向联合国秘书处正式提交其反洗钱立法的副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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