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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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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威士兰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22:36 人气:3 评论:0

   《预防腐败法》第41 条和2011 年《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第4 条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参与行为,包括实施与犯罪所得有关的任何行为,无论是独立实施还是与他人协同,都涵盖在内(《预防腐败法》第41 条第(1)款(b)项,《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第4 条(d)项)。上游犯罪是:在斯威士兰实施的、根据斯威士兰法律可处以至少12 个月监禁或15,000 里兰吉尼罚款的犯罪;或者在斯威士兰境外实施的、若是在斯威士兰实施即违反斯威士兰法律且可处以同样处罚的犯罪(《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第4 条),还要求有定罪判决。不过,不清楚《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表1)中的上游犯罪列表如何结合第4 条解读,因为第4 条规定对上游犯罪采用“所有犯罪”办法。没有排除内部洗钱(《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第4 条)。
     斯威士兰尚未向联合国提供其反洗钱法律的副本。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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