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25:06 人气:12 评论:0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反洗钱法》第12 条、《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第34 条、《犯罪收益法》第71 和72 条、《刑法》第311 条将洗钱定为犯罪。但是,并非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罪行均构成了洗钱的上游犯罪。坦桑尼亚大陆金融情报部门受权执行桑尼巴尔的反洗钱立法。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