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满足了《公约》在洗钱方面的要求。《刑法》第233 条将关于犯罪收益的种种行为定为刑事罪,包括以隐匿犯罪来源为意图转移、持有、藏匿、窝藏、使用、消费、销毁或改变此种收益。第233 条所包含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足够广,因为它适用于在源于任何刑事犯罪的犯罪收益方面采取的行动。
根据第233 条定罪后将导致最少2 到5 年的监禁,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的犯罪,则要加重处罚。斯洛伐克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执行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2011 年发起了125 项调查,导致了16 起成功起诉。
普通法《刑法》得到了特别法《第297/2008 号反洗钱法》的补充,《反洗钱法》将金融调查机构定义为预防和侦查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的负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