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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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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21:17 人气:5 评论:0

   斯洛文尼亚在《刑法典》第245 条规定洗钱行为为刑事犯罪。第245 条第1 款中“交换”一词涵盖了《公约》中“转换”的概念;此外,“接
受”涵盖了“获取”的概念,“保有”涵盖了“占有”的概念。
  该国《刑法典》没有涵盖“转移”以及“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性质、……、所在地、处分、转移、所有权或者有关的权利”的内容。 在涉及一项经济活动或关于防止洗钱的该法第2 条所界定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情形中涵盖了“使用”的内容,该条载有洗钱的一般定义。
  斯洛文尼亚已规定所提及的所有形式参与洗钱行为为刑事犯罪,但共谋实施洗钱罪除外。
  斯洛文尼亚采纳管辖全部犯罪行为的做法,涵盖了发生在本国法域以内和以外的所有犯罪行为。洗钱是一项独立犯罪,并可就自洗钱提起诉讼。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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