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16:33 人气:3 评论:0

   反洗钱立法于1996 年颁布第61/1996 号法律,已并入2007 年《防止和制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反洗钱法》”)。1该法第4 条确立了洗钱罪,这一罪行包含《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所有构成要件。
  洗钱犯罪涵盖任何类型的财产,而无论其价值如何,此类财产直接或间接属于被处以至少一年徒刑因而也是腐败犯罪的上游犯罪所得财产(《反洗钱法》第5条)。上游犯罪是否受国家管辖无关紧要。根据《反洗钱法》第4 条第2 款b项,也可有自洗钱。
   警方每三个月为打击洗钱股(打击洗钱股,金融情报部门)提供洗钱统计数据。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