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沙特阿拉伯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17:49 人气:5 评论:0

   沙特阿拉伯《反洗钱法》第2 条将清洗犯罪所得、洗钱未遂及以各种方式非法参与此类行径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上游犯罪包括违反伊斯兰法律或沙特法律的各种行为,包括《反洗钱法》中具体规定的贿赂罪行,以及挪用政府机构、政府参与的实体或者商业公司和组织等私营实体的公款的行为,(《反洗钱法》第1 条以及据此签发的执行条例第2(2)条)。
   在两国共认罪行原则生效的前提下,上游犯罪包括发生在沙特阿拉伯境内及境外的犯罪行为。自洗钱行为未被排除在外。
   沙特阿拉伯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其打击洗钱方面的法律的副本。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