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反洗钱法》第2 条将清洗犯罪所得、洗钱未遂及以各种方式非法参与此类行径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上游犯罪包括违反伊斯兰法律或沙特法律的各种行为,包括《反洗钱法》中具体规定的贿赂罪行,以及挪用政府机构、政府参与的实体或者商业公司和组织等私营实体的公款的行为,(《反洗钱法》第1 条以及据此签发的执行条例第2(2)条)。
在两国共认罪行原则生效的前提下,上游犯罪包括发生在沙特阿拉伯境内及境外的犯罪行为。自洗钱行为未被排除在外。
沙特阿拉伯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其打击洗钱方面的法律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