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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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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7 11:15:38 人气:6 评论:0

      2008 年《反腐败法》第52 条第(1)款和2012 年《反洗钱法》第15 条第(1)款(a)项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可由反腐败委员会提起起诉。在塞拉利昂境内外实施的任何“非法活动”都构成前提犯罪。尽管载有这一宽泛定义,但第23 条第(2)款(b)项仍存在缺口,因为《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并未完全被定为刑事犯罪。尚未起诉任何案件。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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