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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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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6 14:57:51 人气:8 评论:0

关于《公约》第三十七条,《刑法典》规定“主管部门合法请求官员提供适当的执法合作或提供任何其他公共服务时,如其拒绝照做或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照做,可判处最高 3 年监禁或处以罚款”。在犯罪调查或起诉中,为执法机关提供重要合作的被告可获得减轻处罚,但是不能免予起诉。东帝汶尚未订立《公约》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协定或安排。《反腐败委员会法》第四章规定了反腐败委员会与其他公共机关、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作。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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