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突尼斯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6 14:56:26 人气:5 评论:0

《刑法》第 93 条规定,行贿者或中间人在受到任何起诉之前,凡主动招认犯下腐败罪行同时又提供相关证据的,可免于处罚。然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本条仅适用于腐败犯罪,而不是《公约》提及的其他犯罪(洗钱、窝赃、贪污、滥用职权、妨害司法等罪行)。同样,突尼斯没有制定措施鼓励参与或者曾经参与一项犯罪的人员配合当局,以剥夺犯罪实施者的犯罪所得收益并追回这些收益。突尼斯不允许免于起诉,也没有作出规定,为配合罪行侦查或起诉的人员减刑。突尼斯法律没有为配合执法当局的人员提供保护。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