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刑法》第 15 条、第 16 条和第 189 条以及 2007 年《反洗钱法》第 43 条和第 44 条,多哥已部分落实《公约》第三十七条关于与执法机关合作的规定。同样,《刑事诉讼法》含有第三十八条的一些规定,检察机关的做法反映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普遍令人满意的协调。国家主管机关在《反洗钱法》的框架内与私营部门合作,金融情报股与金融机构和该法律第 5 条中提到的私营部门组织定期举行信息通报会议和培训会议。国家打击腐败和经济破坏委员会还通过国家提高认识和起草讲习班促进私营部门努力实施《公约》。然而,私营部门举报的腐败案件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