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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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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实施《公约》第22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0-14 10:43:38 人气:6 评论:0

    根据《公约》的规定,贪污、挪用公共部门财产、滥用职权和贪污私营部门财产作为罪行成立。将私营部门的贪污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比《公约》第二十二条应用得更广泛,因为该规定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经济、金融或商业活动过程中犯下的罪行。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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