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根据《公约》的规定,贪污、挪用公共部门财产、滥用职权和贪污私营部门财产作为罪行成立。将私营部门的贪污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比《公约》第二十二条应用得更广泛,因为该规定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经济、金融或商业活动过程中犯下的罪行。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