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287 条,清洗犯罪所得被定为刑事犯罪。然而,本条款并不涵盖如果犯罪目的是帮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法律后果的情况。《刑法》将不同方面的参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未遂定为刑事犯罪(犯罪未遂:第22 条和第23 条;参与、共谋、协助、教唆、便利和指导:第25、26 条、27和287/dh 条)。
阿尔巴尼亚在界定上游犯罪方面采用了一种“全罪”做法(《刑法》第287条)。在适用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上游犯罪包括在阿尔巴尼亚境内和境外所实施的罪行。《刑法》第287 条明确将自洗钱定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