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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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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0-10 21:13:46 人气:7 评论:0

突尼斯设有若干反腐败专职机构。除了国家法律服务部门的成员和刑事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外,突尼斯最近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局,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有权调查和侦查腐败案件。通过在突尼斯初审法院设立司法和金融科加强了体制框架,以起诉和侦查复杂和涉及多个部门的腐败案件。金融分析委员会设在中央银行内,在打击洗钱和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突尼斯当局认为,这些不同的机构接受的培训和资源充足,并且完全独立。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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