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约》第三十六条(专职机关),反腐败小组是一个在调查腐败和相关罪行方面具有有限专属管辖权的警察机关。自反腐败小组成立以来,该小组处理了 460 起法庭案件,涉及的损害赔偿额共计 160 亿布隆迪法郎。尽管仅可能在完成司法程序后追回赔偿损害,但在起诉和司法程序进行之前,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已赔偿并向国库缴纳了 50 亿布隆迪法郎。该小组可在指控、检察署移交、其自行调查或采用任何其他手段的基础上采取行动。检察署还可以自行调查,然而,在与该小组举行会议期间有人指出,虽然主任专员与检察署进行了密切而持续的沟通,但检察署很少修正其管辖权。该小组在其工作中遇到的障碍包括调查花费时间长和取证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