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以色列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4 21:03:11 人气:10 评论:0

《刑法》第 290 节和附加章节将公职人员主动和被动受贿定为犯罪。非法所得利益的类型(金钱利益或其他)不是定罪的依据——无论这种利益是否因以下原因所致:作为或不作为、中止加快或推迟行动、导致得到优惠或不利待遇。此外,法律并未区分直接行贿或通过第三方行贿;贿赂是否直接提供给受贿者本人或是代表他的第三方,是否在事前或事后行贿,最终受益者是否是公职人员或是其他人。刑事罪成立并不需要实际收到贿赂或甚至同意受贿或向曾行贿对象行贿。

    标签: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