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244/a 条(主动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第 319/a 条(主动贿赂国际法庭法官或官员)、第 319/b 条(主动贿赂外国和本国仲裁员)和第 319/c 条(主动贿赂外国司法陪审团成员),主动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被定为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 259/a 条(被动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第 319/d 条(被动贿赂国际法庭法官或官员)、第 319/dh 条(被动贿赂外国和本国仲裁员)和第 319/e 条(被动贿赂外国司法陪审团成员),被动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被定为刑事犯罪。主动和被动贿赂国内外公职人员被定为刑事犯罪,但《刑法》的相关条款并未明确涵盖给予实体不正当好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