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这一术语根据《腐败(防止)法》第 2(1)节作广泛解释。这一术语涉及任命官员和民选官员,包括议员。《议会(议员廉正)法》第 4(5)(d)节规定,廉正委员会受理和调查涉及议员的腐败行为指控(见《腐败(防止)法》第 14 节的定义)。该法第 12(4)节规定,应向议会领导人和检察长报告这些腐败行为。未曾提相关案例。
首席法官、上诉法院院长和驻地治安法官属于《腐败(防止)法》规定范围。其他法官不被视为公务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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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公务员这一术语根据《腐败(防止)法》第 2(1)节作广泛解释。这一术语涉及任命官员和民选官员,包括议员。《议会(议员廉正)法》第 4(5)(d)节规定,廉正委员会受理和调查涉及议员的腐败行为指控(见《腐败(防止)法》第 14 节的定义)。该法第 12(4)节规定,应向议会领导人和检察长报告这些腐败行为。未曾提相关案例。
首席法官、上诉法院院长和驻地治安法官属于《腐败(防止)法》规定范围。其他法官不被视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