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在关于新《刑法典》的 2012 年《 C 号法》第 293 条被定为犯罪。《刑法典》第 459 条第( 11)和( 12)款对“公职人员”和“履行公共职责人员”进行了区分。因此,匈牙利《 C 号法》并非始终将履行公共职责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对待。另外,“公职人员”类别不包括“为某一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人员”。
“许诺”和“给予”公职人员某种好处的组成要件被纳入所涵盖行为的描述中。“提议给予”没有明确提及,但实际上也包括在内。根据《刑法典》第 294条,本国公职人员受贿可以入罪。
《刑法典》第 293 条的明确规定似乎涵盖了间接行贿受贿。相反,第三方利益似乎没有涉及,但是在这一点上依然有些含糊其辞。如果是受贿,附加要件“同意该方要求或接受所给予的好处或向身为公职人员的第三人许诺给予好处”(《刑法典》第 294 条)的含义可能表示,间接贿赂仅在存在第三方利益或该第三方利益仅在间接贿赂的情况下涉及时包括在内。
《刑法典》第 293(3)条和第 459 条将公职人员行贿定为犯罪。《刑法典》第459(13)(a)条涵盖“为外国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也包括在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或组织行使行政或公共职责的官员。关于代表某一国际组织行事的人员,《刑法典》第 459(13)(b)条的含义甚至比《公约》第二㈢条的定义更加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