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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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典》第 386 条对公职人员作了综合界定,其中包括在公共行政部门工作的雇员、助理、临时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因此,这一概念包括事实上有能力实施任何类型腐败犯罪的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