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典》第 386 条对公职人员作了综合界定,其中包括在公共行政部门工作的雇员、助理、临时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因此,这一概念包括事实上有能力实施任何类型腐败犯罪的行为者。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