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典》 第 177 条和第 178a 条将公职人员行贿定为刑事犯罪。这些条款还涵盖公职任命待批准者及原公职人员。《 刑法典》 第 362 条至第 364a 条涵盖本国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
关于行贿和受贿的刑事条款包括“馈赠”、“许诺给予”及“提供或提议给予服务”。所有馈赠,包括不太贵重的礼节性馈赠(如象征性馈赠)均可能属于贿赂相关刑事条款范畴。
《 刑法典》 第 84 条未给出“公职人员”定义。判例法认为,“公职人员”一词包括被公共当局任命担任公职以履行国家及其机构一部分职责的任何人员。另外,“相关人员能否按照就业法也被归为公职人员并不重要”。相反,重要的是,“相关人员是在政府监督和负责下被任命担任其公共性质不容否认的职务的”。行贿者不一定直接向公职人员提供馈赠或服务。中间人也属于贿赂条款范畴。馈赠或服务也可能是为第三方受益人谋取好处。
受贿条款包括“索要”或“收受”馈赠、许诺好处或服务等内容。公职人员是否以其“公职”身份收受馈赠或许诺好处并不重要。在公务范围外收受的馈赠也被归为“贿赂物”。
未规定公职人员受权执行一项公务行为。只规定他/她的职务使其能够实施这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实际发生与否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