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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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第388条之一将利用影响力受贿定为刑事犯罪,规定向有影响力之人行贿罪(刑修九)。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不够清晰;何为“影响力”也有待判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