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法典》、 2007 年《反繁文缛节法( RA 9485)和 1960 年《反贪污和反腐败行为法》( RA 3019)等将贿赂公职人员部分定为犯罪。这些法律涉及有形和无形(不论是金钱还是非金钱的)利益,第三方利益扩大到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修正刑法典》涉及在公职人员的公职范围内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及非物质利益和不作为。然而, 《反贪腐法》除关于就业的第 3(d)分节外均未涉及“许诺”和“提议”给予贿赂,而且第 3(b)和(c)分节只对受贿进行处理;此外,行贿者只能与犯罪的公职人员一起被指控。不过,《修正刑法典》第 212、 210 和211 条,还有该法典第 17(2)条所体现的“引诱”这一法律原则,都涵盖了行贿(包括“许诺”或“提议”给予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