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中的行贿和受贿(提供或接受贿赂)是经 2011 年 5 月 4 日《联邦法案》修正的《刑法》第 291 和第 290 条规定的一种刑事犯罪。《刑法》第 291条第 1 款将通过中间人提供贿赂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二九零条第 1款对贿赂的定义做出说明,声称贿赂可包括金钱、债券及其他资产或财产相关权益或别的通常需要支付费用但免费提供的服务。贿赂可由有形资产或无形权益组成(另见 2000 年 2 月 10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对第 6 号决定司实践的审查)。这两条都使用了“官员”一词,它被定义为“长期或临时履行或经特别授权履行政府代表职能的人,或履行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政府或市政机构或武装部队或俄罗斯联邦其他部队或军事组织的组织或管理、行政或经济职能的人”。另外,根据 2000 年 2 月 10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关于贿赂或商业贿赂案件的司法实践的第 6 号决定,“行政当局的代表”由履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的人、或国家官员、根据与不存在雇用关系者有关的法律程序履行领导职能或有权做出个人或组织(不管其部门地位如何)必须服从的决定的监督或监测机构组成。
进行审查的专家注意到,《刑法》第 291 条将接受《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a)项所述贿赂的要件明确定义为“提供”或“承诺”不当有利条件。俄罗斯联邦代表指出,《刑法》中关于企图实施某种犯罪或准备实施某种犯罪(行贿)(《刑法》第 30 条)的一般条款部分对这些要件做出了说明。在俄罗斯,“承诺”和“提供”两词构成单方面表示做某事的意图。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立法指南》,《公约》中“承诺”一词暗示同意某种转让(受贿)。根据俄罗斯法律,此种行动被称为“同意”,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准备情况。根据该《指南》,《公约》中“提供”一词被理解为系指单方面打算做某事。 2000年 2 月 10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6 号决定确定,行贿或受贿者方面明确表达的意图(换句话说,“承诺”)不能构成企图行贿或受贿的要件。此种行动被称为准备实施某种犯罪。提供贿赂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承诺”作为准备实施某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根据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此种承诺为可能实施某种犯罪所创造条件的程度来确定。据俄罗斯联邦代表声称,将定罪范围扩大到这种定义之外可能会导致对私人协商的处罚和刑事制裁过度,但这不是俄罗斯联邦立法者的意图。俄罗斯联邦代表还提请与会者注意。
《公约》第三十条第 9 款所载原则,根据该原则,根据《公约》确定的犯罪种类由缔约国国内法予以保留,并且由国内法起诉和处罚此种犯罪。实施审查的专家注意到俄罗斯当局提供的说明,但同时注意到需要进一步在提供解释方面做出努力,以便明确区分提供贿赂和承诺贿赂之间的差别。同时,实施审查的专家们注意到,根据《刑法》第 30 条第 2 款,只有准备实施严重或极其严重犯罪的行为才应承担刑事责任,且严重犯罪的最高处罚不得超过 10 年有期徒刑,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的,最高处罚不得超过有期徒刑 10 年以上。只有《刑法》第 291 条第 3 至第 5 款规定的犯罪(向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官员行贿;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按照先前的协议向某个官员群体行贿或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法》才对承诺提供贿赂的刑事责任做了直接规定。因此,实施审查的专家们注意到需要找到将关于准备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定为犯罪的《刑法》第 30 条不仅要适用于严重和极其严重的犯罪而且还要适用于中度严重犯罪的办法,至少包括索贿的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