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廉政法》第 37 条为刑事之目的确立了公职人员的概念。基于这一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对“公职人员”的概念作了宽泛的界定。不过,这一概念限于高级公职人员,不包括司法人员。
《公职廉政法》第 38(1)条对行贿作了界定,其中明确涵盖行贿罪的一些构成要件,但许诺和给予等用语除外。该法第 38(2)条对受贿作了规范。这些罪行不包含间接行为和对第三人的好处等构成要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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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公职廉政法》第 37 条为刑事之目的确立了公职人员的概念。基于这一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对“公职人员”的概念作了宽泛的界定。不过,这一概念限于高级公职人员,不包括司法人员。
《公职廉政法》第 38(1)条对行贿作了界定,其中明确涵盖行贿罪的一些构成要件,但许诺和给予等用语除外。该法第 38(2)条对受贿作了规范。这些罪行不包含间接行为和对第三人的好处等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