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53 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法院在适用制裁措施时应考虑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与程度、犯罪动机、犯罪人性格、造成的伤害性质与程度以及任何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按《刑法》某些条款(第 314 和 225 条) 的规定,既定制裁措施及其他惩罚措施与相关犯罪的严重性不相称。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可在总统撤职后对其进行起诉。总统若被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 Zhogorku Kenesh 指控实施了犯罪,同时总检察长裁定确认存在犯罪证据,可予撤职。发起不少于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并在 Zhogorku Kenesh 成立的特别委员会得出结论后通过 Zhogorku Kenesh 议员总数多数做出提起指控的决定。总统撤职决定由 Zhogorku Kenesh 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多数做出(《宪法》第 67 条)。
不得以其以议员身份发表的观点或以 Zhogorku Kenesh 投票结果对 ZhogorkuKenesh 议员进行起诉。经 Zhogorku Kenesh 议员总数多数同意,可对 ZhogorkuKenesh 议员进行起诉,特别严重的犯罪除外(《刑法》第 72 条)。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 Zhogorku Kenesh 议员身份法》第 28 条,检察长或法院可以提请撤回豁免权。议会要在收到提议后成立一个委员会,于一个月内审议撤回豁免权,并在议会全体会议上提交意见,会上将作最终决定。
国别访问期间,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指出在实际适用以上条款方面存在困难,因为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获得议会授权,此外,由于要在一个月内审议提议,这极大降低了刑事调查的成效。
法官享有豁免权,除非被当场抓获,否则不能对其拘留、逮捕、搜查个人物品或搜身。可由检察长以及经其授权且地位不低于省级检察官或比什凯克市或奥什市检察官的检察官决定对法官提起刑事诉讼。经法官委员会同意, 检察长可以责令法官以被告身份出庭(《法官地位法》第 14 和 30 条)。
《检察官办公室法》第 48 条规定,除当场抓获,禁止对检察官或调查员进行拘留、逮捕、转移和搜身,禁止对其个人物品或执行公务所用交通工具进行搜查。
《 Zhogorku Kenesh 议事规则法》第 126 条规定,应由 Zhogorku Kenesh 根据检察长或其代理官员的提议决定是否同意起诉检察长或监察员及其副手。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以审议提议。
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未对与起诉相关的自由裁量权做规定。
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四款,《刑事诉讼法》第 101 至 114 条对确保被告出席刑事诉讼的措施做了规定。
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了《公约》第三十条第五款关于在考虑被判犯有《公约》所述犯罪的人员可否早释或假释时顾及相关犯罪的严重性的规定。《刑法》第 69 条规定了假释早释的依据,其中包括已经服完的刑期部分以及犯罪的严重性。
《国家公务员和市政服务法》第 37 条规定可对公务员处以停职,等待调查机关或法院就除名做出最终决定。也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8条处以停职。
《国家公务员和市政服务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法院判决禁止出任公务员或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或留有未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或消除的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职。《公约》第三十条第七款第㈡项的规定未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中得到实施。
受到刑事起诉的官员还会面临纪律诉讼。
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未对促进被判犯有腐败罪的人员重返社会做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