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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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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30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6-25 20:22:32 人气:9 评论:0

    几内亚将《公约》涵盖的大多数犯罪视为严重犯罪, 最高可处以 5 至 10 年监禁。但罚款似乎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反映犯罪的严重性。腐败犯罪在道德方面的权重似乎与可适用的处罚措施并不相当。
   议员享有豁免权, 该豁免权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能解除( 《宪法》第 65 条)。如果国民议会要求中止起诉, 起诉即予以中止。
   共和国总统只有在犯有叛国罪的情况下方能受到检控( 《宪法》第 119 条), 而且只能在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但该高级法院从未开庭。其他官员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例如宪法法院的法官( L/2013/008/CNT 号组织法第 5 条)、国家独立人权机构的成员 ( 2011 年 7 月 14 日的 L/2011/008/CNT 号组织法第 32 条)和司法机关的成员 ( 《法官法》第 16 条), 但在访问该国期间, 国家反腐败局的成员和国家金融情报处理机关的成员不享有豁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了检控裁量权的原则, 但该原则受制于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新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此外, 国家检察官在接到国家金融情报处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后, 有义务进行起诉( 《反洗钱法》第 29 条)。检察官在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不论所涉犯罪行为为何(《新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2 款)。 
   该国规定可在审判之前释放被告( 《新刑事诉讼法》第 235 条及以下各条),并且有确保被告出席审判的一系列适用措施 ( 《新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下令进行审前拘留( 《新刑事诉讼法》第 235 条)。 
   该国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准予提前释放或假释 ( 《新刑事诉讼法》第 1006 和 1072条)。由负责执行判决的法官作出相关决定。 
   《一般公务员条例》( 第 76 条) 和司法机构管理法( 第 35 和 36 条) 规定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措施。但实践中往往诉诸纪律处分, 而不是起诉和刑事处罚。 
   该国法律规定, 取消洗钱案件涉案人员担任公职的资格,并将此作为一项附加的任择处罚措施( 《反洗钱法》第 41(6)条)。《反腐败法》草案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113(4)条)。但尚不清楚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在国有或国有合资的企业中任职的
人员。

   《新刑事诉讼法》第 1006 条确立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原则。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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