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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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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0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6-25 20:20:53 人气:10 评论:0

      《公约》涵盖的大多数罪行都被视为重罪,最高可被判处五至十年监禁。在罚金方面,只有适用于洗钱的条款似乎考虑到了罪行的严重性( 《刑法典》 第 202 条和《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 第 18 条)。 
   议员享有豁免权,只有在某些情形下才可能取消(《宪法》第 67 条)。如果国民议会提出请求,也可以暂停起诉( 《宪法》 第 67 条)。尽管如此,议员仍可能受到调查并受到临时措施管制,在豁免有效期内暂停计算时效期。共和国总统不享有豁免权( 《宪法》第 47 条),但享有司法特权。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成员不享有豁免。
   《刑事诉讼法》 第 28 条确立了起诉裁量权原则,但该原则因在刑事诉讼中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受到限制。当案件由国家金融调查局移交公诉人时,公诉人有义务起诉( 《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第 73 条)。
   对待审被告人的释放问题做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91 104 条)。《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可由调查法官适用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被告人能够出庭受审。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下令审前羁押。
   对某些条件下提前释放或假释问题做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428 条)。在访问本国时,有关法令尚未通过,负责执行判决的法官的角色尚不存在。
  《公务员制度总条例》(第 136 条) 和关于司法部门的成文法(第 72 条) 对纪律处分措施做出了规定。凡受到刑事诉讼的公职人员必须暂时停职停薪(《公务员地位法》第 139 条)。此外,凡受到纪律措施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得再参加公职人员竞聘考试(《公务员地位法》第 201 条),不得被任命另一个公职,也不得重返公务员队伍。最后,凡被判处监禁的公职人员将被立即解雇(《公务员地位法》第 204 条)。
   作为一项补充处罚措施, 规定禁止被取消资格者担任公职或在政府机构中就业 (《刑法典》第 24 条)。然而,该处罚未对腐败罪做出明确规定。此外,不清楚此项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完全国有或者部分国有企业中的职位。
   没有关于被拘押者重返社会的任何正规措施。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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