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9条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起诉的时效期,重罪时效期为 10 年(第 7 条)、 普通罪行的时效期为 3 年(第 8 条)。鉴于洗钱罪和腐败罪是普通罪,这些罪行的时效期是 3年。调查行动或刑事诉讼一经启动,时效期便暂停。《刑事诉讼法》 未涉及…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