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05 号法第 136 条规定为调查或收集诉讼所需证据,如有必要可扣押文件。
根据《政府廉正法》第 31 条、第 13/05 号法(金融机构)第 133 条和《刑法典》( 定罪的非刑事效应) 第 75 条第 2 款,安哥拉规定被判犯有渎职罪的个人应对财产损失和/或被非法纳入犯罪者财产的所得的损失负责并全额赔偿任何损失。
《政府廉正法》第 32 条规定,如发现有关渎职行为的证据,检察官办公室可请求下令扣押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或第三方的财产并冻结其银行账号。
根据第 34/11 号法第 58 条,如善意第三方能证明其未在《公约》所确立刑事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作用,则应对他们予以保护。